
- 内蒙古:通报涉军维权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 “坑洼地”变“聚宝盆”
- 司法智慧“入库” 公平正义“出仓”
- 一封“特殊”信件
- 以司法护航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 贵州:扛起狠抓九分落实责任 推动作风建设走深走实
- 宁夏:结合实际担当奋进 确保审判质效明显提升
版面导航
稳预期、促规范、增信心、强动能——
以司法护航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乔文心
本报记者 乔文心
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
2025-08-04,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充分彰显了党和国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多起典型案例,分别聚焦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等工作,集中展示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生动实践。
民营企业家在生产经营、创新创业等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拖欠民营中小微企业账款问题如何解决?除了“打官司”,还有哪些渠道可以化解纠纷?如何让企业家专心创新、放心置产、大胆投资、安心经营?
……
针对纠纷解决过程中,民营企业和企业家遇到的种种堵点、难点、痛点,人民法院以鲜活的案例回应社会关切,切实增强社会公众特别是民营经济人士的信心,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法治环境。
依法保护 筑牢公平正义防线
对涉民营企业案件而言,严格区分罪与非罪,能够给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带来更准确的行为指引和更稳定的未来预期。
在“某工程公司、黄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再审维持无罪案”中,某工程公司承建高速公路便道工程期间,因施工地段存在60度陡坡,部分废弃土石滑落致117亩林地被掩埋。相关部门现场责令整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主动投案并组织人员进行植被恢复,经专业机构验收合格。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无罪。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法院再审认为,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某工程公司及黄某存在倾倒土石废方损坏林地的主观故意,故某工程公司及黄某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院作出再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审无罪裁判。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企业和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树立环保意识,但不能因发生损害后果就进行客观归罪。”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始终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综合审查全案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无罪裁判,充分体现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
除合法财产权益外,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也亟须法律保护。
在“某终端公司与江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某社交平台认证数码博主江某在未实际进行测试的情况下,以选择性拼接转载差评、侮辱性言论或未经测评自行杜撰等方式发布关于某终端公司电子产品的测评信息,并对该公司的产品进行嘲讽、贬损性评价。该公司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江某赔礼道歉并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及合理开支2.6万余元。
“虚假测评信息错误引导舆论需担责。”本案中,法院判决测评博主对虚假测评言论承担侵权责任,对规制网络虚假测评行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平等保护 破除市场隐形壁垒
“各类市场主体最期盼的是平等法律保护。一次不公正的执法司法活动,对当事人而言,轻则权益受损,重则倾家荡产。”“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要着力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
近年来,一些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追讨欠款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健康发展。
在“某公司与某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某公司与某医院签订购销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内,该医院以货款来源为财政资金、受财政审批流程限制为由未能按期付款。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抗辩观点不能成为其拖延支付某公司货款、损害某公司合法权益的理由,判令某医院支付货款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合同约定大型企业在收到第三方支付的款项后再向中小企业付款的“背靠背”条款,本质是大型企业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在缔约时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移给下游供应商。中小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与大型企业平等协商的能力,不得不接受“背靠背”条款。
在“某电缆公司与某建设公司、朱某龙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面临的账款回收周期长、成本高、压力大等难题,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树立了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各类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价值导向。
2024年8月,最高法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对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条件的约定,在效力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并对相关条款无效后如何确定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作出规定。该规定也在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八条中得以明确。
创新保护 激活民企发展动能
“最开始接触mRNA技术是2016年,尽管当时这一技术还较为冷门,但我们都觉得它会改变世界。”2024年12月,在最高法第一法庭,三位归国科研人员的手紧紧相握。
三位当事人曾密切合作,共同攻坚骨关节炎难题,却因创业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分道扬镳”“对簿公堂”。最高法在二审过程中确定了“调解优先”“先解心结、再解法结”的审理思路,通过实地调查、巡回审判,积极开展调解工作。
在法庭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就专利权权属纠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合同纠纷等多个案件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同时还明确约定一并解决潜在的股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
民营经济促进法专设“科技创新”一章,明确国家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作用。
该案的审理释放了人民法院关注民营创新型企业,鼓励创新、弘扬诚信、尊重科学、尊重人才的鲜明导向,有利于科研人员勇于创新、安心创业,更好地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
商标、域名等商业标识事关民营企业的商业机会和经济利益。遭遇域名或者在先使用商标被“抢夺”的情况如何维权?
在“汇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恒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明确了域名能够作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民事权益获得保护,并依法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汇某公司的在先域名权益,以及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汇某公司在先使用商标,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切实保障了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民事权益,为民营企业的品牌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护。
规范引导 构建健康经营生态
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问题,是影响民营经济业行稳致远的一个重要因素。
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大肆索贿受贿、挪用占用资金、出卖商业秘密、侵吞企业财产、变相私占核心技术……这些内部腐败现象及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蚀民营企业利益。
某互联网公司原业务发展经理刘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合作方张某某在调整换量比例、恢复合作及提供流量扶持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钱款600余万元;又为陈某违规操作APP上架审核等事项,收受贿赂14万元。刘某主动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15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作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数额巨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其自首、认罪认罚并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判决生效后,剩余违法所得将继续追缴没收。
“随着新兴互联网技术不断迭代升级,受贿人不一定是传统贿赂犯罪中手握决定性权力的重要角色,互联网业务流程审批中的每一环节均可能存在贪腐漏洞。”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并判处刑罚,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新兴领域犯罪严惩不贷、绝不姑息的鲜明态度,对互联网企业工作人员起到良好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民营经济促进法“规范经营”一章中,不仅明确提出“国家推动构建民营经济组织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同时也对“及时预防、发现、治理经营中违法违规等问题”提出要求。
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既需要打击违法犯罪,更需要引导规范经营。在“某科技公司破产重整案”中,人民法院立足民营企业发展特点、困境成因以及司法需求,探索使用出资人权益保留规则,实现企业和企业主个人债务一体化解,同时全面调整公司治理结构、破解公司治理僵局,重新激发企业家创新潜力,促推企业持续发展。
多元解纷 深化协同治理机制
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民营经济组织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便利”“有关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
加强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在优化营商环境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期,全国工商联、最高法联合发布一批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引导民营企业优先通过商会调解化解涉企纠纷。
某建材公司依约完成混凝土供应后,多次催收尾款无果。考虑到与建筑公司多年合作关系及诉讼可能引发的征信影响,建材公司未立即起诉;建筑公司则因资金紧张、部分混凝土质量问题及沟通误会,难以支付欠款。双方陷入“不诉不付”的僵持状态。
法院联合商会在“访千企、解难题”活动中发现该纠纷,随即启动“法院﹢商会”调解机制,商会指派具备企业工作经验的调解员,法院同步安排法官全程指导,经多轮沟通,双方化解了误会,均作出让步,最终签订了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2025年1月,最高法正式上线“多元解纷案例库”并向社会公众开放。此次发布的案例均从“多元解纷案例库”中择优选取,清晰展现了多元化解机制在民营经济领域的实践效能。
案例中,“法院﹢商会”多元解纷新格局的深化构建,打通了涉企纠纷实质化解的“最后一公里”;“商人纠纷商会解”的独特优势,给出了定分止争、互利共赢的“最优解”;以调解促治理、“抓前端、治未病”的主动实践,则将解纷关口前移,有效纾解了企业经营风险,筑牢了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做实严格公正司法,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